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按下列方式給付: (1)0歲<=保險年齡<16歲: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2)保險年齡>=16歲:(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已繳保險費)三者取其高 ※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契約有效期間內完全失能者,按下列方式給付: (1)0歲<=保險年齡<16歲: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2)保險年齡>16歲:(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已繳保險費)三者取其高 ※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 |
| 祝壽保險金 | 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按下列方式給付: (當時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已繳保險費)三者取其高 ※ 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 |
註:加計利息,係以年利率2.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10年期:0歲~70歲。
◎15年期:0歲~65歲。
◎20年期:0歲~60歲。
最低:
◎10/15年期:0~34歲:15萬元;35歲以上:5萬元。
◎20年期:0~34歲:20萬元;35歲以上:5萬元。
最高:
0歲~未滿15足歲:500萬
15足歲 (含)以上:6,0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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