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 罹患癌症保險金 | 原位癌 | 10%保額 |
| 癌症(給付後契約終止) | 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已繳保險費取其高者給付。 ※不須扣除原位癌給付 | |
| 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 因意外致成2~11級失能,按保險金額乘以失能等級給付比例給付(5%~90%) | |
| 傷害醫療保險金 | 按意外住院日數乘以保額的0.1%給付,每年給付上限60日 | |
| 骨折未住院 | 保額x0.05%x未住院天數(14~60天,依實際狀況認定);如為不完全骨折,則給付前項金額的50%;如為骨骼龜裂,則給付前項金額的25% | |
| 一般身故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後契約終止) | 保險金額(但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累積已繳保險費金額較高者,取其高者給付。)(於第一或第二保單年度內,給付金額為累積已繳保險費) | |
| 意外傷害身故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後契約終止) | 除一般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以外,另給付2倍保額 | |
|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後契約終止) | 除意外傷害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以外,另給付2倍保額 | |
| 提前給付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 最高為身故保險金額的50%,合計不得超過500萬 | |
| 滿期保險金(給付後契約終止) | 按「累積已繳保險費」給付 |
(1)繳費年期15年,保障20年期。
(2)繳費年期20年,保障25年期。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七條)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保險之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1第 37 條 條款第 1 頁
第 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無息退還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 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 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 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 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 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按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2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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