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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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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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 投保後2年內:退還累積已繳保險費 投保後第3年:給付50%基本保額 投保後第4年度起:給付100%基本保額 給付後契約終止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要 保 人 繳 足 保 險 費 累 積 達 有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單借款,其可借金 任: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67.5%,未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 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 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 保險金之責任。 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 全殘廢。 起停止。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 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16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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