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依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取其高者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若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後契約終止。
註:加計利息係以年利率2.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止。
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6年期:0~60歲。
◎10年期:0~55歲。
◎20年期:0~45歲。
105.02.01前20年期最高投保年齡為55歲。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保額限制 | |
|---|---|---|
| 0歲~未滿15足歲 | 15足歲以上 | |
| 6年期 | 60~500萬 | 60~6,000萬 |
| 10年期 | 20~500萬 | 20~6,000萬 |
| 20年期 | 20~500萬 | 20~5,8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 保險金」時,則就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積已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保險費總和」取其高者給付之。但若被保險人診 任: 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時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本公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本契約效力即行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 終止。 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 第二十四條及第 20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