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友邦人壽「活力寶貝還本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法定通用 4 項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項目給付內容
幼童特定傷病保險金保險年齡未達15歲者,專屬保障因「幼童特定傷病」住院治療者,每次住院給付:保險金額x1%(同一保險年度內每項特定傷病最高給付3次)---------------幼童特定傷病幼童異物吞食幼童誤食傷害性化學物質幼童胸、腹或骨盆內之內傷幼童腸病毒感染
幼童食物中毒保險金因「幼童食物中毒」住院治療者,每次住院給付:保險金額x0.5%(同一保險年度內最高給付3次) 註:幼童食物中毒:2人(含)以上攝取相同的食物而發生相似的症狀並經「醫師」確診為食物中毒幼童重大傷病保險金確定符合「幼童重大傷病」任一項者,立即給付:保險金額(給付1次為限)------------------幼童重大傷病骨髓移植風濕性心瓣疾病完全依賴胰島素糖尿病白血病史底耳氏病川崎病急性腦炎再生不良性貧血肌肉營養不良症脊髓灰質炎心臟瓣膜手術嚴重頭部創傷
意外骨折保險金(註1、2)因意外致成骨折者,按骨折別所定倍數給付:保險金額x0.1%x14~60倍
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註2)因意外致成且實際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按脫臼項目所定倍數給付:保險金額x0.1%x5~15倍
意外殘廢保險金(註2、3)因意外致成1~11級殘廢者,按殘廢等級給付比例給付:保險金額x5%~100%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註2、4)因意外致成重大燒燙傷者,立即給付:保險金額x30%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註5、6)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按所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保險金額、累積已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
滿期保險金(註6)保障期間屆滿時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立即給付:「累積已繳保險費」之總和(給付後契約效立即行終止)

註1:骨折是指骨折完全折斷而言;如為不完全骨折,則給付【完全骨折給付金額x50%】;如為骨骼龜裂,則給付【完全骨折給付金額x25%】。

註2:意外致成骨折/脫臼手術/失能/重大燒燙傷係指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者。

註3:「意外殘廢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註4:「重大燒燙傷」係指身體蒙受燒燙傷面積達全身20%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註5: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死亡者,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加計利息,係以年利率2.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身故保險金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6:「累積已繳保險費」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保險金額」所適用之年繳保險費費率(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保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未扣除折扣之標準體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算。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四十二條)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本商品幼童重大傷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罹患衛生福利部國 民健康署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之相關疾病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1第 42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 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 率 2.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 之日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日之利息。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其保險費已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 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 用保險金。 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示。但應以書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本契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 10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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