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當時之「住院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給付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同一次住院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且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且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日數,乘以住院當時之「住院日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給付之「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同一次住院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當時之「住院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給付之「出院療養保險金」,同一次住院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且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住院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當時之五倍「住院日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住院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保險金」,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重大燒燙傷」診斷確定日為準,按當時之一百倍「住院日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累積已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身故當時之「累積已繳保險費」小於「保單價值準備金」,則按「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之。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之「累積已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累積已繳保險費」小於「保單價值準備金」,則按「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之。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中所列兩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累積已繳保險費」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各項保險金,其合計最高以「住院日額」之一千五百倍為限。
被保險人所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各項保險金合計總額達「住院日額」之一千五百倍時,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應於一個月內償付保單條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未給付部分之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四十一條)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天(但復效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1第 41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五條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 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險金的給付】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 住院診療,且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加護病房 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或(暨)燒燙傷中心且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 燒燙傷中心者,本公司除依第 15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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