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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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或復效日起之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重大傷病範圍」所列重大傷病之一,經「醫師」診斷確定且取得重大傷病證明者,按「保險金額」給付
※給付後本附約即行終止
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正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或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初次罹患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1)20年期:15足~65歲
(2)30年期:15足~6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九條 【除外責任】 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傷病之一者,本公 二、主契約撤銷時,本附約亦隨同撤銷。 司不負給付「初次罹患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三、主契約解除時,本附約效力亦自動終止,本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公司應按日計算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第十五條 【附約的延續】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 本附約依附之主契約,於有效期間內,變更為減 毒品。 額繳清保險或非因 第十四條第一款所定情形而終 止時,若本附約仍為有效,要保人得繼續繳交本第 9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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