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定義之「嚴重特定傷病」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年度約定方式給付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契約即行終止,但不影響「嚴重特定傷病照顧保險金」之給付責任:
一、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者: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第四保單年度起診斷確定者: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保單條款定義之「嚴重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若同項嚴重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初次罹患之嚴重特定傷病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符合申領保單條款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之條件者,自診斷確定日之後的每一保單週月日,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每月給付一次,給付期限為24個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按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70%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
註2:「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保險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註3:「嚴重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所致成,自契約生效日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定義的嚴重特定傷病情形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嚴重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嚴重特定傷病保險金及嚴重特定傷病照顧保險金。若同項嚴重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初次罹患之嚴重特定傷病付給付責任。
註4:被保險人得於符合嚴重特定傷病照顧保險金給付期限內,隨時向本公司申請將尚未領取之嚴重特定傷病照顧保險金,按年利率2%貼現計算之金額一次領取。
註5:如被保險人於嚴重特定傷病照顧保險金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其未領取之嚴重特定傷病照顧保險金按年利率2%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一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投保時,嚴重特定傷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復效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 制)。 第 1 頁,共 12 頁第 31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六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 70%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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