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友邦人壽「鑫滿扶保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項目給付內容
身 故 保 障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1、2、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身故當時之「總保險金額」 2.身故當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1、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下列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之一,自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總保險金額」乘以下表所定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之倍數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總保險金額x1倍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註4)、公共場所火災意外傷害事故或海外停留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總保險金額x2倍
失 能 給 付意外失能保險金(註2、5)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依診斷確定當時之【總保險金額x5%~100%】給付。 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失能扶助保險金(註2、6、7)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依診斷確定當時之【總保險金額x18%】,每年給付1次,最多20次。
豁免保險費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在繳費期間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豁免本契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應繳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
老 年 關 懷老年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註2、8)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繳費期間屆滿且保險年齡達60歲之保單週年日起,因疾病或傷害經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接受以下四款手術之一者,依接受手術當時之【總保險金額x1%】給付。 1、心導管檢查併心臟血管支架置放術 2、全股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手術 3、全膝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手術 4、人工水晶體植入術
祝 壽 保 障祝壽保險金(註2、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年齡達111歲當時之「總保險金額」 2.保險年齡達111歲當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註1: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2:「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註3:「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註4:「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颱風、地震、水災、閃電雷擊、土石流、冰雹或海嘯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註5: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診斷確定當時之「總保險金額」為限。

註6:「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註7:被保險人於110歲保單週年日前,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契約持續有效者方能領取。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2項以上第1~6級失能程度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扶助保險金」。

註8:各款手術最高以給付2次為限。

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之一給付「回饋分享金」:

一、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本公司以每一保單週年日之「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 抵繳應繳保險費。但要保人依本契約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申領意外失能扶助保險金、第二十條約定豁免保險費、第三十八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本契約仍屬有效,則本公司改以本項第一款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變更第一項「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一項給付方式外,要保人亦得選擇申請變更為下列二種「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之一,惟下列二種給付方式需於保單年度屆滿六年之翌日起始有適用:

一、 現金給付:選擇現金給付者,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約定以匯款或支票給付「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給付之金額低於新台幣二千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二、 儲存生息:將本契約之「回饋分享金」按每一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本契約終止時於本公司給付各項款項時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保險金致本契約終止或本公司開始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時,一併將回饋分享金及其孳息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若要保人未選擇「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回饋分享金」,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第 5 頁,共 20 頁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五條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下表所列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之一,自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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