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按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以乘客身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除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事故發生當時之「基本保額」的下列倍數給付。
一、搭乘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基本保額」的一倍。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基本保額」的二倍。
三、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按「基本保額」的三倍。
按診斷確定完全殘廢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按月依事故發生當時之1%「基本保額」給付,保證給付120個月。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重大燒燙傷者,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之25%「基本保額」給付。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按月依事故發生當時之1%「基本保額」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保證給付12個月。
註1: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2: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時之基本保額,乘以保單面頁所載保險期間之當時所屬保單年度所對應「各保單年度保險金額比率表」(詳如保單條款附表一)之保險金額比率計算所得之金額。
註3:同時符合搭乘陸上、水上、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以給付較高一項之「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為限。
註4:基本保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單面頁之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記載於批註或批註書之金額為基本保額。
註5: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註6: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僅給付一項「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所得申領之「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每月最高金額為新台幣十萬元,並以申領一次為限。
註7: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被保險人所得申領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最高金額為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並以申領一次為限。
註8:受益人所得申領之「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每月最高金額為新台幣十萬元。
| 繳費期間 | 躉繳 | 2-20/25/30年 |
|---|---|---|
| 保障期間 | 2-20/25/30年 | 同繳費年期 |
| 投保年齡 | 20足歲-70歲,且保險期間屆滿時不超過8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不保事項】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重大 列文件: 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重大傷殘補償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 二、醫療診斷書,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 金」、「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積之比例,且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 的責任: 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必要時本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 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三、保險金申請書。 表演。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 或表演。 第二十二條 【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的申領】第 25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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