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友邦人壽「年年發還本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4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法定通用 2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繳費期滿後仍生存時,本公司將於繳費期滿後每一保單年度始日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一次,至被保險人年滿保險年齡99歲為止,其金額為基本保額之百分之十。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一百歲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期滿,並按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各年度之保險金額自第一保單年度起逐年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十以單利方式遞增,至繳費期滿當年度為止。繳費期滿後之各年度保險金額為繳費期滿當年度之保險金額。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 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自 成殘廢。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 第四條所列殘廢程度之一 者,本公司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時,則依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第 18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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