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手術給付方式 | 定額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老年長期照顧保險金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60歲以上,並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符合契約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投保單位x12萬倍給付(給付一次為限) |
| 特定傷病保險金 | 經醫院專科醫生診斷初次發生並確定符合契約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投保單位x5萬倍給付(給付一次為限) |
| 手術醫療保險金 | 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契約約定之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按投保單位x1千倍x手術項目給付倍數(0.25倍~100倍)給付 |
| 住院醫療保險金 | 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按住院當時投保單位x1千倍x住院日數給付(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90天) |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致成契約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以「重大燒燙傷」診斷確定日當時之投保單位x30萬倍給付 |
|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致成契約附表五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按當時之投保單位x100萬倍x失能等級給付比例(5%~100%)給付 |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時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年齡未滿16歲: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保險年齡16歲以上,按下列二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 (1)身故當時投保單位x1萬倍 (2)身故當時「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扣除累計已領各項保險金之餘額 |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時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年齡未滿16歲: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保險年齡16歲以上:身故當時投保單位x100萬倍 |
|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因「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時,除「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另按下列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年齡未滿16歲:無 2.保險年齡16歲以上:身故當時投保單位x100萬倍 |
| 豁免保險費 |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遭受下列三款所列情形之一時,自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失能或遭受「重大燒燙傷」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應繳保險費: 1.因疾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六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2.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第2~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3.遭受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各項「重大燒燙傷」之一者 |
|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 |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符合契約約定之「生命垂危」時,可申請一次依保單條款約定之身故給付金額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祝壽保險金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且契約仍有效時,按下列金額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扣除累計已領各項保險金之餘額 |
(註1)手術項目倍數表請參閱保單條款附表二。
(註2)「重大燒燙傷」係指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詳見保單條款附表四),並於具備治療燒燙傷設備醫院接受治療者。
(註3)27項特定傷病: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後障礙(重度)、末期腎病變、癌症(重度)、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嚴重肝硬化症、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深度昏迷、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病變、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多發性硬化症、嚴重
肌肉失養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頭部創傷,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附表一。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傷病保險金」。
(註4)「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契約約定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項情形之一者,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第二條。
(註5)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之「已繳費保單年度數」X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之應繳保險費;前述所稱之應繳保險費係指申領當時之投保單位並按年繳繳費方式計算之保險費(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為準,即不包括次標加費)。
(註6)訂立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7)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者,始給付本項保險金。
(註8)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
1.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時,因前述之「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而身故。
2.於海外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出境日起算90日以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 能攝取之狀態。 因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所致的嚴重頭部 創傷除外。 第 18 頁,共 61 頁 前項各款「特定傷病」的「等待期間」與「診斷確定日」約定如下: 契約生效日起 「特定傷病」名稱 診斷確定日 等待期間 (日)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30 發病90天(含)後之診斷確定日 癌症(重度) 90 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30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30 嚴重肝硬化症 30 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斷確定 日 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30 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30 多發性硬化症 30 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30 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30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3…附表 條款第 18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該超過無效部分如已給付保險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 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十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13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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