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友邦人壽「通通友保終身保險(101年7月)」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項目給付內容
老年長期照顧保險金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60歲以上,並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符合契約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投保單位x12萬倍給付(給付一次為限)
特定傷病保險金經醫院專科醫生診斷初次發生並確定符合契約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投保單位x5萬倍給付(給付一次為限)
手術醫療保險金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契約約定之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按投保單位x1千倍x手術項目給付倍數(0.25倍~100倍)給付
住院醫療保險金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按住院當時投保單位x1千倍x住院日數給付(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90天)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致成契約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以「重大燒燙傷」診斷確定日當時之投保單位x30萬倍給付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致成契約附表五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按當時之投保單位x100萬倍x失能等級給付比例(5%~100%)給付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時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年齡未滿16歲: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保險年齡16歲以上,按下列二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 (1)身故當時投保單位x1萬倍 (2)身故當時「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扣除累計已領各項保險金之餘額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時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年齡未滿16歲: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保險年齡16歲以上:身故當時投保單位x100萬倍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因「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時,除「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另按下列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年齡未滿16歲:無 2.保險年齡16歲以上:身故當時投保單位x100萬倍
豁免保險費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遭受下列三款所列情形之一時,自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失能或遭受「重大燒燙傷」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應繳保險費: 1.因疾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六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2.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第2~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3.遭受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各項「重大燒燙傷」之一者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符合契約約定之「生命垂危」時,可申請一次依保單條款約定之身故給付金額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祝壽保險金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且契約仍有效時,按下列金額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扣除累計已領各項保險金之餘額

註1:老年長期照顧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60歲以上,並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後,認定初次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本公司始給付。(長期照顧狀態定義,詳保單條款約定)

註2: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重大燒燙傷、意外傷害失能、意外傷害身故、特定意外傷害身故者,始給付上列第5、6、8及9項之相關保險金。

註3: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1)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海/陸/空) (2)海外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出境日起算90日以內)(3)颱風/洪水(4)搭乘大廈或大樓之廂型電梯(不含建築工地及礦場之電梯),因電梯發生意外(5)公眾場所火災之意外事故。

註4: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已繳費保單年度數」x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之應繳保險費;前述所稱之應繳保險費係指申領當時之投保單位並按年繳繳費方式計算之保險費。

註5:「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投保規定

(1)0歲~未滿15足歲:1~2單位。

(2)15足歲~55歲:1~10單位。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進行性和無法恢復 脊髓灰質炎 30 的神經系統損害者,合併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 的日常生活活動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 事 故 發 生 日 動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腦中風後 障 起 算 滿 六 個 30 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 礙(重度) 月 後 之 診 斷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確定日 二十六、脊髓灰質炎: 經 相 關 檢 查 係指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痲痺性疾 確 認 日 起 算 病,合併肢體運動功能障礙或呼吸功能障礙, 癱瘓(重度) 30 滿 六 個 月 後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及治療六個 之 診 斷 確 定 月以上仍殘留下列合併症之一者。 日 (一)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開 始 接 受 長 (二)一肢以上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以上完全僵 末期腎病變 …第 49 條第 1 項 條款第 12 頁

除外責任

第四十二條 【不保事項】 腔攝影確定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 失能或燒燙 d.骨盆腔腫瘤(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傷狀態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 第二十條至第 42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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