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友邦人壽「新黃金意加醫定期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法定通用 3 項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項目給付內容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註1)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按下列方式給付: 第1年:「住院日額」x1,000倍 第2年:「住院日額」x1,500倍 第3年起:「住院日額」x2,000倍
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註2)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按下列方式給付: 第1年:「住院日額」x1,000倍x(5~90%) 第2年:「住院日額」x1,500倍x(5~90%) 第3年起:「住院日額」x2,000倍x(5~90%)
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註3)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按住院日數x住院當時之「住院日額」給付各項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合計最高以「住院日額」之1500倍為限(註6)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註3)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日數x住院當時之2倍「住院日額」給付
住院手術保險金(註4)因疾病或傷害住院接受手術者,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日數x住院當時之「住院日額」給付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註5)每次按住院當時「住院日額」x50%給付
儲蓄生存保險金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每屆滿5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當時之「住院日額」x5倍給付

註1: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同時有二項以上第一級失能程度時,僅給付一項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時,應扣除被保險人已申領之「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之金額。

註2: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時,給付各該項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傷害給付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時,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傷害給付金額」為限。

「傷害給付金額」係指按下述各保單年度之倍數乘以「住院日額」計算而得之金額:保單年度1:1,000倍、保單年度2:1,500倍、保單年度3(含)以後:2,000倍

註3:同一次住院( 含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期間),合計最高以180日為限。「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因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註4:同一次住院最高以30日為限,且每一保單年度申領次數總計最高以3次為限。

註5:限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於同一次住院診療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接受門診診療者,且每日門診以一次為限。

註6:各項醫療保險金之給付總額合計已達上限者,契約仍持續有效,仍享有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生存保險金之保障。

投保規定

(1)最低:日額1,000。

(2)最高:日額5,000。

保障期間=繳費期間
10年20年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四十三條)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本保險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天(但復效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1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第 43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於承保當時依照本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第一級至第四級者。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 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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