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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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身故時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下列殘廢之一者,經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本公司指定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予被保險人。
一、雙目失明者。
二、兩手腕關節缺失者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完全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言語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被保險人同時有上列兩款以上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消滅。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 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 ,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自 成殘廢。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三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殘廢保 險金的給付與申領」條文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 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第 13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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