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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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所得之金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五倍乘以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數給付「特定病房保險金」。
「特定病房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高以三十日為限。本附約同一住院日,不論進住移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22條) 256311RZ1A00221A11Z10000003-A_RHF_20230206-1 樣張 安達人壽保障輕鬆配一年定期住院日額 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108.01.01康健(商)字第10800000110號函備查 109.01.01按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及 108.06.13金管保壽字第10804933330號函逕行修正 111.12.01安達(商)字第1110000001號函備查 112.01.16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2.02.06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住院日額保險金、特定病房保險金。 本保險「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第 22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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