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七十九歲仍生存,本公司按當時「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符合下列情事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白內障手術表」中所列手術項目之一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二倍「保險金額」給付「眼睛醫療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二次為限,亦即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保險金額」之四倍為限。若同一次手術中接受二眼手術時,視為二次手術。
二、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視網膜剝離手術及特定處置表」中所列手術或特定處置之一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二倍「保險金額」給付「眼睛醫療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二次為限,亦即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保險金額」之四倍為限。若同一次手術或特定處置中接受二眼手術或特定處置時,視為二次手術或特定處置。
三、經醫師診斷因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三「黃斑部病變相關疾病名稱表」中所列之疾病(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項目)而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四「黃斑部病變手術及特定處置表」中所列手術或特定處置之一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或特定處置者,本公司按二倍「保險金額」給付「眼睛醫療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二次為限,亦即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保險金額」之四倍為限。若同一次手術或特定處置中接受二眼手術或特定處置時,視為二次手術或特定處置。
四、經醫師診斷因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五「青光眼相關疾病名稱表」中所列之疾病(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項目)而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六「青光眼手術表」中所列手術項目之一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二倍「保險金額」給付「眼睛醫療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二次為限,亦即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款給付以「保險金額」之四倍為限。若同一次手術中接受二眼手術時,視為二次手術。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處置,不屬保單條款附表二「視網膜剝離手術及特定處置表」、保單條款附表四「黃斑部病變手術及特定處置表」所列項目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的責任。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的眼科手術,未載明於保單條款附表一「白內障手術表」、保單條款附表二「視網膜剝離手術及特定處置表」、保單條款附表四「黃斑部病變手術及特定處置表」及保單條款附表六「青光眼手術表」所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保單條款附表一「白內障手術表」、保單條款附表二「視網膜剝離手術及特定處置表」、保單條款附表四「黃斑部病變手術及特定處置表」及保單條款附表六「青光眼手術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的責任:
一、依據本契約除外責任條款的規定不在賠償範圍內。
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的手術時,但因應醫療技術之進步所產生且經專科醫師認定為前述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項目,不在此限。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時,前項第二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七「特定脊椎手術項目表」中所列特定手術項目之一手術治療,且實際已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四倍「保險金額」給付「特定脊椎手術保險金」;若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特定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脊椎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且未超過給付次數限制者或保單條款第十六條之約定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或保單條款第十六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每一次手術或特定處置依百分之二十的「保險金額」按月給付「眼睛醫療或特定脊椎手術照顧保險金」,並連續給付六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或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七十九歲時,如仍有未支領之「眼睛醫療或特定脊椎手術照顧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以年利率1.7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若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五條之約定,同一次手術或特定處置中接受二眼手術或特定處置時,視為二次手術或特定處置。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之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 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投保年齡」係指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所載明本契約之繳費年限(年期)。 本契約所稱「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 (一)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照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照所適用之表定標準體年繳應繳保險費,並 乘以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二)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照本契約前述之表定標準體年繳應繳保險費乘以本契約之繳費期間 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開始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 之疾病。…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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