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10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且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時,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日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含入住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住進加護病房最高日數以六十日為限。但申請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者,同一日以給付一項為限。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且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時,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日額」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之日數(含入住及轉出當日)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住進燒燙傷病房最高日數以六十日為限。但申請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者,同一日以給付一項為限。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且經醫師診斷於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的十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四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本附約約定之「住院日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人:0歲~65歲(可續保至75歲)
配偶:14歲~65歲(可續保至75歲)
子女:0歲~23歲(可續保至23歲)
| 主約保額 | 醫療險投保限額 |
|---|---|
| 300萬以下 | 4單位 |
| 300萬(含)以上 | 8單位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 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 康。 4.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小時仍無進…第 4 條 條款第 5 頁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併同主契約保險費,依照主契約所載交付 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 2 / 8 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 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 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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