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符合本險保單契約條款第五條所約定之情形,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且以社會保險保險對象身份實際住院治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社會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社會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於扣除其他醫療保險已給付部份後核付:
1. 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2.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3. 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但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其投保計畫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且同一住院期間最多以給付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倘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入住加護病房時,於入住加護病房期間之最初七日,要保書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將調整為兩倍,給付之天數則包含於該同一住院期間之給付天數內,惟如入住加護病房未滿七日時,則就實際入住日數調整,如逾七日時,則就最初七日調整。
被保險人符合本險保單契約條款第五條所約定之情形,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以社會保險保險對象身份實際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手術治療所發生,且依社會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社會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用,於扣除其他醫療保險已給付部份後核付,但每次各項手術費用以不超過其投保計畫所列之「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本公司同一次住院給付的手術費用合計總額,不得超過其投保計畫所列之「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符合本險保單契約條款第五條所約定之情形,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且以社會保險保險對象身份實際住院治療時,於同一住院期間,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社會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社會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於扣除其他醫療保險已給付部份後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其投保計畫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如超過該限額,僅得依該限額計算本款之保險金:
1. 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之使用。
2. 醫師指示用藥。
3. 敷料、普通外科用挾板及石膏整形。
4. 化驗室檢驗。
5. 心電圖。
6. 基礎代謝率檢查。
7. 物理治療。
8. 麻醉劑、氧氣及其應用。
9. X光檢查。
10. 靜脈輸注及其藥液 。
11. 血液或血漿之費用及其輸注費。
12. 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13. 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但每次救護車費不得超過其投保計畫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符合本險保單契約條款第五條所約定之情形,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且以社會保險保險對象身份實際住院治療時,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社會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社會保險給付範圍內,該醫院所實際收取之主治醫師之診察費、其他醫師之會診費及指定醫師費於扣除其他醫療保險已給付部份後給付「醫師診察費保險金」,但其總計不得超過其投保計畫所列之每日「醫師診察費」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數值,且同一住院期間最多以給付三百六十五日為限;惟如被保險人接受手術時,該醫院所實際收取之主治醫師診察費及指定醫師費,應併入手術費保險金內計付,不再依本款計付。
被保險人符合本險保單契約條款第五條所約定之情形,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且以社會保險保險對象身份實際住院治療時,而未向本公司申請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之各項保險金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投保計畫別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給付「住院費用補償保險金」。同一次住院期間最多以三百六十五天為限。
被保險人已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向本公司請求各項保險金給付者,因同一事故再次入院時,僅得再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請求其再次入院之各項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各項給付仍不得超過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約定之最高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申領本條保險金後,不得再向本公司請求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之各項保險金給付。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 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 ,不在此限。 二、非因治療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四、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五、懷孕、流產或分娩。但懷孕期間因治療性或先兆性流產、子宮外孕、葡萄胎、 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離、子癇前兆症、子癇症、毒血症、產後大出血之住院 治療;或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流產,不在此限。 六、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第 21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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