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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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發生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裝設活動義齒時,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活動義齒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保單年度內:百分之七十五。
三、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一點五倍。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活動義齒保險金」以一次活動義齒為限。
被保險人發生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裝設固定義齒時,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拔牙顆數乘以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固定義齒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保單年度內:百分之七十五。
三、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一點五倍。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固定義齒保險金」最高以三顆為限,但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裝設固定義齒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發生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接受植牙時,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該拔除牙齒位置所接受之植牙顆數乘以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植牙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百分之八十。
二、第二保單年度內:兩倍。
三、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四倍。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植牙保險金」最高以三顆為限,但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接受植牙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發生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裝設牙冠時,本公司按裝設牙冠之顆數乘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牙冠保險金」。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牙冠保險金」最高以三顆為限,但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裝設牙冠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持續有效至契約期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而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約豁免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8條) DRF_安達人壽從齒健康全面型定期保險_1140101-1 樣張 安達人壽從齒健康全面型定期保險 107.10.01金管保壽字第10704188600號函核准 110.01.01康健(商)字第11000000060號函備查 111.12.01安達(商)字第1110000001號函備查 112.01.16金管保壽字第111046755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12.02.06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30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07.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6.27金管保壽字第1130492117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4.01.0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09.23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修正 給付項目:活動義齒保險金、固定義齒保險金、…第 38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21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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