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特約醫院、診所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請加保,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七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被保險人所罹患之重大傷病屬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重大傷病」者,本公司除依第七條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重大傷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以上第二條所定義之「特定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險重大傷病範圍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之項目,但排除下列項目:
一、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正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3 / 20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 病證明,而成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之資格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 險金的責任。 因前兩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成本予要保 人。 第十一條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依第 10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十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正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3 / 20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 病證明,而成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之資格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 險金的責任。 因前兩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成本予要保 人。 第十一條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依第 10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2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