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暴增17.7%,繳遺產稅的現金在哪?五種現金來源與保險的角色

安聯全球財富報告顯示台灣家庭證券資產 2025 年成長 17.7%。遺產稅以過世當天收盤價計算,核定後原則上兩個月內要用現金繳清,稅沒繳清前遺產不能分割或過戶。本文用 8,000 萬遺產案例,比較存款繳稅、分期、實物抵繳、借款與指定受益人壽險五種現金來源的條件與限制,並附保險稅務的三層但書,幫你檢視繳稅現金夠不夠。

分類:保單條款|發布:2026-10-03

先講結論:遺產稅是用過世當天的資產價值算出來的,卻要用現金繳,而且稅沒繳清之前,遺產原則上不能分割、也不能過戶。 資產裡股票越多、存款越少,這個落差越大。 要先確認的是「稅單來的時候,誰手上有可以動用的現金」,再回頭看稅額能不能降。 這個缺口算得出來,也有五種方式可以補。

一、數字先看:成長最快的是證券,最慢的是保險與存款

《2026 安聯全球財富報告》(Allianz Global Wealth Report)顯示,台灣家庭 2025 年的金融資產成長 8.7%, 其中證券類資產成長 17.7%,存款成長 4.9%,保險與退休金成長 2.4%。 證券占家庭金融資產的比重升到 34.9%,高於亞洲平均的 30.8%。

資產成長是好事。但從傳承的角度看,成長最快的那一塊(股票、基金、ETF),在繼承發生時需要先完成過戶才能動用; 成長較慢的那兩塊(存款、保險),才是比較接近現金的部分。帳面變大,可以拿來繳稅的現金不一定同步變多。

二、為什麼股票多的家庭,繳稅現金容易卡住

1. 稅額用過世當天的收盤價鎖定

上市櫃股票的遺產價值,以繼承開始日(過世當天)的收盤價計算(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 之後股價下跌,稅額不會跟著調降。

2. 稅沒繳清前,遺產原則上不能動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也就是說,繼承人通常要先拿到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把股票過戶到自己名下,接著才談得上賣出。 想「賣股票來繳稅」,順序上會卡住。

3. 繳稅有時程

階段 期限 依據
申報 死亡之次日起算 6 個月內;有正當理由可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 3 個月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26 條
繳納 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 2 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可申請延期 2 個月 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
分期 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申請分 18 期以內,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另加計利息 同法第 30 條第 2、3 項

三、一個例子:8,000 萬遺產,現金差多少

假設過世的人留有配偶和兩名成年子女,遺產總額(稅法估價)8,000 萬元,組成如下:

資產 金額 估價方式
上市櫃股票與 ETF 5,000 萬 過世當天收盤價
自住不動產 2,500 萬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存款 500 萬 帳面金額

試算

免稅額與扣除額:1,333 萬+配偶 553 萬+子女 56 萬×2+喪葬費 138 萬=2,136 萬

課稅遺產淨額:8,000 萬-2,136 萬=5,864 萬

遺產稅:5,864 萬×15%-281.05 萬=598.55 萬

遺產中的存款 500 萬,就算全部拿來繳稅,還差 98.55 萬,而且家人這段期間的生活費也要從別處來。

試算假設:適用 114、115 年發生的繼承案件金額;沒有負債、其他扣除項目,也沒有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再加一個情境:如果繼承發生後股市回檔,那 5,000 萬的股票跌了三成、剩 3,500 萬,稅額仍然是 598.55 萬, 因為估價日是過世當天。資產裡股票比重越高,這種落差的影響越大。

四、繳稅現金的五種來源

來源 條件 限制
1. 遺產中的存款 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可申請用被繼承人的存款繳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7 項) 存款要夠;繼承人之間要談得攏;受贈人自己要負擔的擬制遺產稅額不適用
2. 延期與分期 延期:必要時在納稅期限內申請延期 2 個月。分期: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在納稅期限內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2026 年 9 月 13 日起,申請分期不再要求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延期本來就沒有這個門檻) 分期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稅沒繳清前,遺產原則上還是不能分割或過戶
3. 實物抵繳 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現金確有困難時,就現金不足的部分,申請用遺產中的財產或納稅義務人自己容易變價、保管的財產抵繳(同條第 4 項) 要經國稅局核准;財產不易變價,或申請當天的時價低於過世當天時,可抵繳的稅額有比例上限
4. 繼承人自己的資金或借款 繼承人用自己的存款,或用自己名下的資產借款(房屋貸款、股票質借、保單借款等) 有利息成本;股票質借有擔保維持率的壓力;繼承人自己要有可借的資產
5. 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直接給付給指定受益人,不計入遺產總額、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保險法第 112 條),不必等遺產稅繳清 要在健康時事先安排;有稅務與民事上的但書(見下一節)

前四種都是事後的補救,條件取決於當時的存款、繼承人之間的共識和市場狀況。第五種是少數可以在事前就確定金額與對象的安排, 這也是保險在傳承裡常被稱為「預留稅源」的原因。各種資產換成現金的流程與成本,可以參考 有資產、缺現金:六種資產換成現金的流程、時程與真實成本。

五、用保險預留稅源:做法與但書

人壽保險的身故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受益人交齊證明文件後,依約定期限給付;沒有約定期限的,應在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給付(保險法第 34 條)。 對照遺產稅從申報到繳清的時程,這筆錢通常能在稅單到期前到位。實際做的時候,有四件事要先想清楚:

保險不是免稅工具:四個但書

  • 要有指定受益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保險法第 112 條的前提都是指定受益人;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會成為遺產。
  • 最低稅負制 3,740 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時,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的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超過 3,740 萬元的部分,要計入受益人的基本所得額。
  • 實質課稅八大態樣: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整理了實務案例與參考特徵,包括重病、高齡、短期、躉繳(一次繳清保費)、鉅額、舉債、密集投保,或保險給付低於、等於已繳保費。稽徵機關會綜合個案事實判斷,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把保險金計回遺產課稅。詳見 保險金免遺產稅?3,740 萬誤解與實質課稅八大態樣。
  • 特留分爭議: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特定繼承人最低可以拿到的遺產比例。保險安排若被其他繼承人主張是刻意規避特留分,實務上仍可能引發民事爭議。

六、現在可以做的四件事

  1. 算稅額:用稅法估價(股票看收盤價、土地看公告現值)算出預估遺產稅。算法見 遺產稅試算與節稅時機。
  2. 算可動用的現金:遺產中的存款、既有保單的身故保險金(確認受益人是誰)、繼承人自己的存款。
  3. 算缺口:稅額減掉可動用的現金。缺口是正數,就要決定用哪一種方式補。
  4. 檢查既有保單的受益人:有沒有指定、指定的人是不是實際會負責繳稅的人、順位有沒有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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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2026 安聯全球財富報告》(Allianz Global Wealth Report 2026),數字引自經濟日報與中央社 2026 年 10 月 1 日報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10、13、16(第 9 款)、17、18、23、26、30 條(2026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9 月 13 日施行)與施行細則第 28 條; 財政部公告之 114、115 年適用免稅額、扣除額與課稅級距;保險法第 34、112 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死亡給付 3,740 萬元門檻,113 年度起適用); 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 試算為簡化案例,實際稅額與可用的繳納方式依個案而定。本文為知識分享,不構成稅務或投保建議,個案規劃請諮詢稅務律師或會計師。

常見問題

可以先把繼承的股票賣掉,再拿錢繳遺產稅嗎?

原則上不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繼承人通常要先取得稅款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把股票過戶到自己名下,之後才能賣出。現金不足時,可以在納稅期限內申請延期、分期,或在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時申請實物抵繳。

繼承後股價大跌,遺產稅會跟著變少嗎?

不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上市櫃股票的遺產價值以繼承開始日(過世當天)的收盤價計算。之後股價下跌,核定的稅額不會調降。資產中股票比重越高的家庭,越需要事先準備繳稅的現金。

遺產稅繳不出來可以分期嗎?

可以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納稅期限內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2026 年 9 月 13 日修法施行後,申請分期不再要求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實物抵繳則仍維持 30 萬元以上的門檻。

用人壽保險預留遺產稅的現金,要注意什麼?

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保險法第 112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也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可以直接給付給受益人,常用來準備繳稅現金。但要注意四點:一定要指定受益人;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時,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超過 3,740 萬元的部分要計入基本所得額;重病、高齡、躉繳、鉅額、舉債等投保型態,國稅局可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回遺產課稅;保險安排也可能引發特留分的民事爭議。保額建議對準預估稅額與家人過渡期的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