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結論:遺產稅是用過世當天的資產價值算出來的,卻要用現金繳,而且稅沒繳清之前,遺產原則上不能分割、也不能過戶。 資產裡股票越多、存款越少,這個落差越大。 要先確認的是「稅單來的時候,誰手上有可以動用的現金」,再回頭看稅額能不能降。 這個缺口算得出來,也有五種方式可以補。
一、數字先看:成長最快的是證券,最慢的是保險與存款
《2026 安聯全球財富報告》(Allianz Global Wealth Report)顯示,台灣家庭 2025 年的金融資產成長 8.7%, 其中證券類資產成長 17.7%,存款成長 4.9%,保險與退休金成長 2.4%。 證券占家庭金融資產的比重升到 34.9%,高於亞洲平均的 30.8%。
資產成長是好事。但從傳承的角度看,成長最快的那一塊(股票、基金、ETF),在繼承發生時需要先完成過戶才能動用; 成長較慢的那兩塊(存款、保險),才是比較接近現金的部分。帳面變大,可以拿來繳稅的現金不一定同步變多。
二、為什麼股票多的家庭,繳稅現金容易卡住
1. 稅額用過世當天的收盤價鎖定
上市櫃股票的遺產價值,以繼承開始日(過世當天)的收盤價計算(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 之後股價下跌,稅額不會跟著調降。
2. 稅沒繳清前,遺產原則上不能動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也就是說,繼承人通常要先拿到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把股票過戶到自己名下,接著才談得上賣出。 想「賣股票來繳稅」,順序上會卡住。
3. 繳稅有時程
| 階段 | 期限 | 依據 |
|---|---|---|
| 申報 | 死亡之次日起算 6 個月內;有正當理由可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 3 個月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26 條 |
| 繳納 | 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 2 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可申請延期 2 個月 | 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 |
| 分期 | 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申請分 18 期以內,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另加計利息 | 同法第 30 條第 2、3 項 |
三、一個例子:8,000 萬遺產,現金差多少
假設過世的人留有配偶和兩名成年子女,遺產總額(稅法估價)8,000 萬元,組成如下:
| 資產 | 金額 | 估價方式 |
|---|---|---|
| 上市櫃股票與 ETF | 5,000 萬 | 過世當天收盤價 |
| 自住不動產 | 2,500 萬 |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 存款 | 500 萬 | 帳面金額 |
試算
免稅額與扣除額:1,333 萬+配偶 553 萬+子女 56 萬×2+喪葬費 138 萬=2,136 萬
課稅遺產淨額:8,000 萬-2,136 萬=5,864 萬
遺產稅:5,864 萬×15%-281.05 萬=598.55 萬
遺產中的存款 500 萬,就算全部拿來繳稅,還差 98.55 萬,而且家人這段期間的生活費也要從別處來。
試算假設:適用 114、115 年發生的繼承案件金額;沒有負債、其他扣除項目,也沒有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再加一個情境:如果繼承發生後股市回檔,那 5,000 萬的股票跌了三成、剩 3,500 萬,稅額仍然是 598.55 萬, 因為估價日是過世當天。資產裡股票比重越高,這種落差的影響越大。
四、繳稅現金的五種來源
| 來源 | 條件 | 限制 |
|---|---|---|
| 1. 遺產中的存款 | 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可申請用被繼承人的存款繳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7 項) | 存款要夠;繼承人之間要談得攏;受贈人自己要負擔的擬制遺產稅額不適用 |
| 2. 延期與分期 | 延期:必要時在納稅期限內申請延期 2 個月。分期: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在納稅期限內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2026 年 9 月 13 日起,申請分期不再要求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延期本來就沒有這個門檻) | 分期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稅沒繳清前,遺產原則上還是不能分割或過戶 |
| 3. 實物抵繳 | 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現金確有困難時,就現金不足的部分,申請用遺產中的財產或納稅義務人自己容易變價、保管的財產抵繳(同條第 4 項) | 要經國稅局核准;財產不易變價,或申請當天的時價低於過世當天時,可抵繳的稅額有比例上限 |
| 4. 繼承人自己的資金或借款 | 繼承人用自己的存款,或用自己名下的資產借款(房屋貸款、股票質借、保單借款等) | 有利息成本;股票質借有擔保維持率的壓力;繼承人自己要有可借的資產 |
| 5. 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 | 身故保險金直接給付給指定受益人,不計入遺產總額、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保險法第 112 條),不必等遺產稅繳清 | 要在健康時事先安排;有稅務與民事上的但書(見下一節) |
前四種都是事後的補救,條件取決於當時的存款、繼承人之間的共識和市場狀況。第五種是少數可以在事前就確定金額與對象的安排, 這也是保險在傳承裡常被稱為「預留稅源」的原因。各種資產換成現金的流程與成本,可以參考 有資產、缺現金:六種資產換成現金的流程、時程與真實成本。
五、用保險預留稅源:做法與但書
人壽保險的身故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受益人交齊證明文件後,依約定期限給付;沒有約定期限的,應在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給付(保險法第 34 條)。 對照遺產稅從申報到繳清的時程,這筆錢通常能在稅單到期前到位。實際做的時候,有四件事要先想清楚:
- 保額對準缺口,不是越高越好:用「預估遺產稅+家人過渡期的生活費-確定可動用的現金」來抓。上面的例子,稅額 598.55 萬,就是一個可以對照的基準。保額與稅額、家庭收入相當,保障目的才說得清楚。
- 受益人要是實際負責繳稅的人:保險金屬於受益人,法律上沒有規定一定要拿來繳稅。受益人如果不是繼承人,或繼承人之間沒有共識,這筆錢不一定會用在稅單上。
- 越早安排,選擇越多:年紀越大、健康狀況越多,保費越高,也可能無法承保。保費因年齡、健康與險種差異很大,請用實際的建議書比較,不要用別人的數字推估。
- 每幾年重新對一次:資產成長後稅額會變,保額可能不夠;資產結構改變後,也可能不需要那麼多。
保險不是免稅工具:四個但書
- 要有指定受益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保險法第 112 條的前提都是指定受益人;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會成為遺產。
- 最低稅負制 3,740 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時,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的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超過 3,740 萬元的部分,要計入受益人的基本所得額。
- 實質課稅八大態樣: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整理了實務案例與參考特徵,包括重病、高齡、短期、躉繳(一次繳清保費)、鉅額、舉債、密集投保,或保險給付低於、等於已繳保費。稽徵機關會綜合個案事實判斷,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把保險金計回遺產課稅。詳見 保險金免遺產稅?3,740 萬誤解與實質課稅八大態樣。
- 特留分爭議: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特定繼承人最低可以拿到的遺產比例。保險安排若被其他繼承人主張是刻意規避特留分,實務上仍可能引發民事爭議。
六、現在可以做的四件事
- 算稅額:用稅法估價(股票看收盤價、土地看公告現值)算出預估遺產稅。算法見 遺產稅試算與節稅時機。
- 算可動用的現金:遺產中的存款、既有保單的身故保險金(確認受益人是誰)、繼承人自己的存款。
- 算缺口:稅額減掉可動用的現金。缺口是正數,就要決定用哪一種方式補。
- 檢查既有保單的受益人:有沒有指定、指定的人是不是實際會負責繳稅的人、順位有沒有寫清楚。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2026 安聯全球財富報告》(Allianz Global Wealth Report 2026),數字引自經濟日報與中央社 2026 年 10 月 1 日報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10、13、16(第 9 款)、17、18、23、26、30 條(2026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9 月 13 日施行)與施行細則第 28 條; 財政部公告之 114、115 年適用免稅額、扣除額與課稅級距;保險法第 34、112 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死亡給付 3,740 萬元門檻,113 年度起適用); 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 試算為簡化案例,實際稅額與可用的繳納方式依個案而定。本文為知識分享,不構成稅務或投保建議,個案規劃請諮詢稅務律師或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