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台灣人壽「新保順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NTPS0105)」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所相對應的「手術保險金倍數」(如保單條款附表一)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等級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比照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決定給付倍數。但該項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之責任:

一、依據本契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給付範圍內。

二、不屬事故當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所列舉之手術者。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該創傷縫合處置所相對應之「給付倍數」(如保單條款附表三)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接受之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二項(含)以上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本公司僅就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已申領保單條款第十二條之手術醫療保險金或第十四條之特定處置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本條之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慰問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內臟或腦損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因內臟損傷於醫院或診所接受胸腔或(及)腹腔之切開術治療。

二、因腦損傷於醫院或診所接受腦部之切開術治療。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含)以上內臟損傷而接受胸腔或(及)腹腔之切開術治療,或致成前項任一款情形而接受二項(含)以上胸腔或(及)腹腔、或腦部之切開術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該特定處置項目所相對應的「給付倍數」(如保單條款附表二)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特定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特定處置項目時,僅給付一次特定處置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未載明於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處置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處置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如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為第八級(含)以上者(如保單條款附表一),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所相對應的「手術保險金倍數」(如保單條款附表一)後計得之金額,給付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且其手術等級皆為第八級(含)以上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等級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表所列脫臼項目之一,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切開術治療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乘以其依下表之倍數給付意外脫臼切開手術慰問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脫臼而接受切開手術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脫臼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部位倍數
頷關節1
腕關節1
肩關節2
肘關節2
足踝關節2
髖關節3
膝關節(膝蓋骨除外)3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二項(含)以上脫臼切開術治療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倍數之意外脫臼切開手術慰問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並接受切開術治療之脫臼非屬上表所列之脫臼項目或上表內明訂除外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及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依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九十八歲屆滿之壽 險部分保險金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依 第十二條至 第十七條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依 第十二條至 第十七條之約定所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的一點零六倍者,本 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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