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殘廢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分別給付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僅給付一項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殘廢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要保人免繳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本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附約。
1.新安心復健補償健康保險附約(DIR3):主契約(DI2)保額之50%。
2.本險累計本公司同類型失能保險(註1)最高 [ 總累積投保金額 ] :新臺幣500萬元。
[ 總累積投保金額 ] 計算方式如下:
| 商品代號 | [ 總累積投保金額 ] = 投保金額 x 核保倍數 |
|---|---|
| DI2 | 核保倍數: 1 |
| DIR3 | 核保倍數: 10/35 |
| DIR4 | 核保倍數: 16/35 |
註1:具有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項目的終身險或定期險(含DI2、DIR3和DIR4)。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殘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10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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