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契約生效日起二年內因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失能復健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傷害,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三保單年度起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1.12倍給付失能復健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失能復健保險金(即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傷害,或於本契約第三保單年度起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六個月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第一期失能扶助保險金,並於給付日起一百八十個月內之每一給付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給付失能扶助保險金。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或身故時,如仍有未支領之失能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得以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或應得之人。
前項情形,於給付滿一百八十個月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前各給付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按月給付失能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或身故時,如該給付年度內仍有未支領之失能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以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第一項一百八十個月內尚未領取之全部失能扶助保險金,本公司於下一個給付週月日,以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前三項所稱給付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開始給付失能扶助保險金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失能扶助保險金(即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乙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失能扶助保險金,累積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10倍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停止失能扶助保險金之給付:
一、本契約依條款第九條約定而終止時。
二、受益人未依條款第十七條約定提供所需保險金申領文件時。
三、被保險人身故時。
四、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契約生效日起二年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失能扶助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申領之失能復健保險金及失能扶助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已申領「失能復健保險金」或「失能扶助保險金」時,其保險給付已達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按前項約定計算餘額為零,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受益人始申領失能復健保險金及失能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其差額負給付之責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申領之失能復健保險金及失能扶助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已申領「失能復健保險金」或「失能扶助保險金」時,其保險給付已達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按前項約定計算餘額為零,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受益人始申領失能復健保險金及失能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其差額負給付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保險金額之減少的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30萬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幣別:新臺幣】
| 投保年齡 | 最高投保金額 |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 第 3 頁,共 10 頁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 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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