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特定傷病組別其中一組特定傷病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但同一組特定傷病終身給付以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不同組別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分別按其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但相同組別之特定傷病終身給付仍以乙次為限。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達五次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急性心肌梗塞(重度)、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癌症(重度)、癱瘓(重度)、嚴重阿茲海默氏症或嚴重巴金森氏症之一者,自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附約。
註:本附約各項特定傷病的「診斷確定日」約定如下:
(一)「急性心肌梗塞(輕度)」、「癌症(輕度)」、「癌症(重度)」的診斷確定日:係指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斷確定日。
(二)「急性心肌梗塞(重度)」的診斷確定日:係指發病90天(含)後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斷確定日。
(三)「腦中風後障礙(輕度)」、「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癱瘓(輕度)」、「癱瘓(重度)」、「嚴重阿茲海默氏症」的診斷確定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之診斷確定日。
(四)「嚴重巴金森氏症」的診斷確定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起算滿一年後的診斷確定日。
| 繳費年期 | 10年期 | 20年期 | 30年期 |
|---|---|---|---|
| 投保年齡 | 0歲~60歲 | 0歲~55歲 | 0歲~50歲 |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5萬元。
2.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100萬元。
3.累計本公司重大疾病險、特定傷病險及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險最高限額:新臺幣1,5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六條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七條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 部分依 第九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 15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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