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按「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至九十日(含)者,按下列二目計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前三十日(含)之部分,依第一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三十一日起,按其超過第三十日之「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的二倍計算。
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九十一日(含)以上者,按下列二目計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前九十日(含)之部分,按第一款及第二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九十一日起,按其超過第九十日之「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的三倍計算。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乘以「單位日額」的兩倍給付「特別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特別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之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約定申請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住院入院日之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達三年(含)以上未曾申請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本次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約定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乘以百分之二十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前項之入院日後,而於下一保單週年日前再次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不受前項無理賠紀錄期間之限制。
本條所稱「無理賠紀錄期間」之計算係自下列日期中最接近本次入院日起算:
一、本附約生效日。
二、前次出院日後之下一保單週年日。
三、本附約復效日後之下一保單週年日。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之情形,被保險人之無理賠紀錄期間及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各項保險金均應依實際狀況重新計算並給付之。如受益人有溢領「健康增值保險金」之情形時,應將溢領之部分返還予本公司。
本公司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給付總額上限為單位日額的三千倍。
本公司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給付總額達前項上限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附約。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2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