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給付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給付日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給付「特別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特別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之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或門診診療,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給付日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等級表中所載該項手術給付倍數所得之數額給付「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或門診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分別計算其「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按給付倍數最高者給付「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接受之手術,如未載明於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最高以三十倍為限。
前項情形,若該手術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者,本公司將不負給付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骨髓移植治療時,本公司按住院給付日額的十倍給付「骨髓移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十五歲前,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幼童特定傷病,且於醫院住院治療四天(含)以上時,本公司按住院給付日額的十五倍給付「幼童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達十五歲前,經醫師診斷確定發生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食物中毒,且於醫院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給付日額的三倍給付「幼童食物中毒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起算滿十年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得領取滿期保險金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三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得領取滿期保險金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三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保單條款第十七條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給付日額之一千八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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