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台灣人壽「GoFun心終身醫療保險(新)」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6 項,包含:法定通用 6 項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 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按單位日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至九十日(含)者,按下列二目計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前三十日(含)部分,依第一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三十一日起,按單位日額的二倍乘以其超過三十日之住院日數計算。

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九十一日(含)以上者,按下列二目計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前九十日(含)部分,依第一款及第二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九十一日起,按單位日額的三倍乘以其超過九十日之住院日數計算。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單位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給付「特別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特別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之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於其住院診療的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治療同一疾病或傷害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單位日額的一百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項「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約定申請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住院入院日之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請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本次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約定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乘以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

| | |

| --- | --- |

| 無理賠紀錄期間 | 增額比率 |

| 2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 | 20% |

| 4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 | 40% |

| 6年(含)以上但未滿8年 | 60% |

| 8年(含)以上 | 80% |

若被保險人於前項之入院日後,而於下一保單週年日前再次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不受前項無理賠紀錄期間之限制。

本條所稱「無理賠紀錄期間」之計算係自下列日期中最接近本次入院日起算:

一、本契約生效日。

二、前次出院日後之下一保單週年日。

三、本契約復效日後之下一保單週年日。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之情形,被保險人之無理賠紀錄期間及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之各項保險金均應依實際狀況重新計算並給付之。如受益人有溢領「健康增值保險金」之情形時,應將溢領之部分返還予本公司。<>*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給付總額上限為「單位日額」之三千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三十二條【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前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 人。第 32 條 條款第 8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台灣人壽的其他醫療險

新終身防癌健康保險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健康尊榮終身醫療保險健康滿分終身醫療保險永健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實支實付醫療健康保險

延伸閱讀

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保證續保 vs 不保證續保,差在哪手術給付三種算法:同樣開一刀賠的錢差幾倍實支實付新制:舊保單怎麼守、新保單怎麼配保單健檢 DIY 五步驟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