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台灣人壽「新健康寶醫療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按單位日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至九十日(含)者,按下列二目計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前三十日(含)部分,依第一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三十一日起,按單位日額的二倍乘以其超過三十日之住院日數計算。

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九十一日(含)以上者,按下列二目計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前九十日(含)部分,依第一款及第二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九十一日起,按單位日額的三倍乘以其超過九十日之住院日數計算。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單位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給付「特別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特別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之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於其住院診療的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治療同一疾病或傷害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住院期間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手術」項目之一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單位日額的五十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多項「特定手術」,本公司給付僅以一項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三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壽險部分保險金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依前項約定免繳保險費者,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15年期20年期
最高承保年齡65歲60歲

1.最低投保金額:新台幣500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新台幣5,000元。

3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 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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