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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珍好心180照護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一)貼心給付保險金額10%的「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

(二)給付保險金額12%的「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

(三)至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六個月當日仍生存者,依保險金額的2%,按月給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保證給付180個月。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給付比例計算。

失能等級1234567891011

給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5%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契約生效日後六個月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年繳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六倍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後六個月起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於本契約生效日後六個月起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六個月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第一期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並於給付日起一百八十個月內之每一給付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給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或身故時,如仍有未支領之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者,本公司得以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前項一百八十個月內尚未領取之全部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本公司於下一個給付週月日,以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第一項情形,於給付滿一百八十個月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前各給付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按月給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或身故時,如該給付年度內仍有未支領之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以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應得之人。

前三項所稱給付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開始給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及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時,累積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十倍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停止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一、本契約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約定而終止時。

二、受益人未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提供所需保險金申領文件時。

三、被保險人身故時。

四、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契約生效日後六個月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日後六個月起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契約生效日後六個月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九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失能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八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九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 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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