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住院日額保險金」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曾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者,其投保計劃之「住院日額保險金」每日給付金額於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之期間提高為2倍,且提高之日數每次住院期間最多以7日為限(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住進加護病房與燒燙傷病房治療之條件者,僅提高為2倍)。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住院日數以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住院日額保險金」之合計給付實際住院日數,最高以30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
一、醫師診查費及會診費。
二、在醫院使用之藥品(含醫師指示用藥)、注射藥液及注射技術費。
三、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五、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六、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但不包括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及護理費。
但每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若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曾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者,其投保計劃別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於該次住院提高為2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因疾病或傷害在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因施行手術當日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但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限額」。
同一保單年度之「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最高給付次數以6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因疾病或傷害在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的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因施行處置當日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給付「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但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限額」。
同一保單年度之「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實支實付)」最高給付次數以6次為限。
未載明於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的特定處置項目,本公司不負給付的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者,於其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的前七日內及出院後或接受門診手術後十四日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但每日門診以給付一次為限。
投保計劃別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 項目/計劃別 | 計劃一 | 計劃二 | 計劃三 |
|---|---|---|---|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1,000/日 | 2,000/日 | 3,000/日 |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 50,000 | 100,000 | 150,000 |
| 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限額 | 30,000 | 30,000 | 30,000 |
|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 600/次 | 800/次 | 1,000/次 |
| 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 | 500,000 | 1,000,000 | 1,500,00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 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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