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5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實際住院日數以365日為限。但因精神疾病住院者,最高給付實際住院日數以30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外,另按住院日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給付特別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特別病房保險金合計最高給付實際住院日數以365日為限。但因精神疾病住院者,最高給付實際住院日數以30日為限。且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診療的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治療同一疾病或傷害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的20%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日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並經醫師診斷於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的5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的2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保單年度內,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以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之約定且實際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另按住院日額的0.5倍給付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療養保險金。
第一項情形,若因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八條而給付之手術療養保險金,其於同一保單年度內之給付以十次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八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 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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