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台灣人壽「龍實在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手術給付方式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住院日額保險金」每日給付金額給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曾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者,其投保計劃之「住院日額保險金」每日給付金額於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之期間提高為2倍(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住進加護病房與燒燙傷病房治療之條件者,僅提高為2倍)。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合計給付實際住院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每一保單年度「住院日額保險金」之合計給付實際住院日數,最高以30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醫師診查費及會診費。

二、在醫院使用之藥品(含醫師指示用藥)、注射藥液及注射技術費。

三、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五、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六、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但不包括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及護理費。

但每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若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曾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者,其投保計劃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於該次住院提高為2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四條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在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因施行手術當日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但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限額」。

同一保單年度之「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最高給付次數以6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四條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在醫院門診或診所門診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的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因施行處置當日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給付「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但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限額」。

同一保單年度之「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最高給付次數以6次為限。

未載明於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的特定處置項目,本公司不負給付的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者,其於入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前七日內;與出院後或接受門診手術後十四日內,因同一事故門診治療時,本公司每次依其投保計劃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同一日之「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最高給付次數以1次為限。

投保計劃別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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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計劃別 | 計劃一 | 計劃二 | 計劃三 |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1,000/日 | 2,000/日 | 3,000/日 |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 50,000 | 100,000 | 150,000 |

| 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限額 | 30,000 | 30,000 | 30,000 |

|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 600/次 | 800/次 | 1,000/次 |

| 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 | 500,000 | 1,000,000 | 1,500,000 |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十六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附約 繼續有效。本公司如不同意續保,本附約保險效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前述不同意續保,本公司不針對個 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為之。 本附約續保時,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生效日。最高續保年齡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75歲。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 該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本附約保險效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付續保保險費或已通知本公司不續保者,本公司 視為不同意續保,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得由應給付保險金…第 16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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