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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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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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付項目 | | | 給付內容 |
| 限 額 | 住院給付 | 1.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 (住院期間曾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病 房,入住加護/燒燙傷病房期間限額 提高為2倍) | (1)超等院之病房費差額。 (2)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
| 2.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期間曾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病 房,該次住院限額提高為2倍) | (1)醫師診查費及會診費。 (2)在醫院使用之藥品(含醫師指示用藥) 、注射藥液及注射技術費。 (3)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4)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5)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6)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 |
| 門診給付 | 3.門診手術(註4)費用保險金 (同一保單年度最高給付次數:6次) | 在醫院門診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或特定處 置治療當日之費用,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不 得超過所投保計劃之「門診手術或特定處 置費用保險金限額」。 |
| 4.特定處置(註5)費用保險金 (同一保單年度最高給付次數:6次) |
| 前後門診 費用 | 5.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 「入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前」七日內及「 出院後或接受門診手術後」十四日內之門診 費用,每次門診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所投保計 劃之「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限額」。 |
| 定 額 | 擇優給付 | 6.「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 選擇給付 (選擇申領此項給付後,則不得再申領 1~5項之限額理賠給付) | 被保險人得改為選擇申領「日額型住院醫 療保險金」,係以「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限額」x實際住院日數所得金額給付。 |
| 特殊給付 | 7.重大住院慰問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以給付1次為限) | 住院診療期間曾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 房治療。 |
| 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 | | | 以上給付項目當年度申領之總理賠金額, 不得超過所購買計劃之「每年保險金給付 總限額」。 |
註4:「手術」係指符合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列舉之手術。
註5:「特定處置」係指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的101項處置項目,若同時符合門診手術與特定處置之給付條件者,僅就二擇一給付。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曾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者,其投保計劃之「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於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期間提高為2倍,「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則於該次住院提高為2倍。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合計給付實際住院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每一保單年度「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或「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合計給付實際住院日數,最高以30日為限。
※同一次住院選擇申領「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則不得再申領各項限額之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未以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門診;或前往不具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診療,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給付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的70%給付。
投保計劃 【幣別/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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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計劃一 | 計劃二 | 計劃三 | 計劃四 | 計劃五 |
| 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 10萬 | 15萬 | 20萬 | 25萬 | 35萬 |
| 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費用保險金限額 | 3萬 | 4萬 | 5萬 | 6萬 | 7萬 |
|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限額 | 600 | 900 | 1,200 | 1,500 | 1,800 |
| 「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選擇給付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 重大住院慰問保險金 | 6,000/次 | | | | |
| 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 | 50萬 | 75萬 | 100萬 | 125萬 | 1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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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劃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投保金額 | 新臺幣1,000元 | 新臺幣1,500元 | 新臺幣2,000元 | 新臺幣2,500元 | 新臺幣3,000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 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第 19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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