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時,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單位日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給付「特別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於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合計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每日以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診療的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治療同一疾病或傷害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日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時,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五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住院期間接受第二條約定之特定手術項目之ㄧ者,本公司除依第一項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單位日額的三十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多項特定手術,本公司給付僅以一項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單位日額的三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上述第2項至第8項約定申請保險金時,若被保險人於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發生上述各項保險事故之一者,本公司按本次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乘以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值比率,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
| 無理賠紀錄期間 | 增額比率 |
|---|---|
| 2年(含)以上 | 20% |
被保險人於申請任何理賠後「健康增值保險金」將重新起算。若被保險人於前項之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後,而於下一保單週年日前再次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不受前項無理賠紀錄期間之限制。
本條所稱「無理賠紀錄期間」之計算係自下列日期中最接近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起算:
一、本附約生效日。
二、前次保險事故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三、本附約復效日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本條約定之情形時,被保險人之無理賠紀錄期間及所受領之各項保險金均應依實際狀況重新計算並給付之。
倘受益人有溢領「健康增值保險金」之情形時,應將溢領之部分返還予本公司。
本人:0~75歲(保證續保至保險年齡85歲)。
配偶:0~75歲(保證續保至保險年齡85歲)。
子女:0~22歲(保證續保至保險年齡22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手術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手術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第 3 頁,共 6 頁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第 15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十七條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 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生效日。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 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本附約保險效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即 第 4 頁,共 6 頁 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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