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各款費用,於扣除其自負額(依同一次住院期間被保險人之住院日數乘以附表二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自負額」計算)後之餘額,給付本項保險金。但最高給付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同一次住院期間被保險人之住院日數乘以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自負額(依同一次住院期間被保險人之住院日數乘以附表二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自負額」計算)後之金額: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認定有危及生命之情形,或因燒燙傷而必須住進特別病房時,本公司每日給付金額之最高限額提高為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附表二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數值的三倍。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其特別病房的給付日數合計最高以十五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重大傷病住院,則其特別病房的給付日數合計最高以三十日為限。含特別病房之合計給付住院日數,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時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於扣除自負額(附表二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之餘額,給付本項保險金:
一、醫師診查費及會診費。
二、在醫院使用之藥品(含醫師指示用藥)、注射藥液及注射技術費。
三、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本公司對上述費用的合計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下列方式所定之限額:
一、住院日數為一至三十日,限額為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附表二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
二、住院日數為三十一至六十日,限額為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附表二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數值的二倍。
三、住院日數為六十一至九十日,限額為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附表二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數值的三倍。
四、住院日數為九十一至一百八十日,限額為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附表二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數值的四倍。
五、住院日數為一百八十一日或以上,限額為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附表二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數值的五倍。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外科手術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時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於扣除自負額(附表二所列之「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之餘額,給付本項保險金。但每次各項外科手術費用以不超過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附表二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乘以附表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本公司給付的同一次住院外科手術費用合計總額,不得超過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附表二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自負額」之數值。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經醫師診斷發現腫瘤,並依醫師囑咐其腫瘤在出院後得以門診方式接受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出院後,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到醫院為治療其腫瘤,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門診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費用,於扣除自負額(附表二所列之「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之餘額,給付本項保險金。
但每次各項放射線治療費用給付金額,不得超過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附表二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乘以附表四「放射線治療項目及費用表」所載之該項放射線治療費用之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每個化學療程之治療費用給付金額,不得超過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附表二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的百分之二十。
被保險人出院後,所接受之門診放射線或化學治療,其項目與次數不限。但本公司給付的門診放射線及化學治療費用合計總額,每一保單年度不得超過附表一所載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 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 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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