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NTYH0103)」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手術給付方式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含特別病房之合計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

1.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2.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1.醫師診查費及會診費

2.在醫院使用之藥品(含醫師指示用藥)、注射藥液及注射技術費

3.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4.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5.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實際住院天數限額倍數
1~30天1倍
31~60天2倍
61~90天3倍
91~180天4倍
181天以上5倍

含住院期間之手術費用及門診手術費用。

含「門診放射線治療」及「門診化學治療」費用。

含「住院前或門診手術前」七日內 及「出院後或門診手術後」十四日內之門診費用。

若被保險人實際支付的任一項費用超過其投保計劃所列之該項限額時,本公司按其超過金額,於本項限額內給付「補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選擇申領「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係以「每日住院病房費用限額」 X 實際住院天數所得金額給付被保險人。選擇「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後,即不得再申領前述第一至六項之保險給付。

上述一~七項保障範圍皆須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醫。若被保險人未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門診,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診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各項險金:

(1)「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費用保險金」及「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的百分之六十五給付該項保險金。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2)「補充保險金」不給付。

投保規定

本人及配偶:0~75歲(保證續保至85歲)。

子女:0~20歲(保證續保至23歲)。

1.最低承保金額:新臺幣1,000元(計劃一)。

2.最高承保金額:新臺幣3,000元(計劃五)。

3.本險須與其他健康醫療險日額累算,並以投保金額作為累算標準。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十八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 續保。 第 4 頁,共 10 頁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 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 18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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