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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珍愛佳人婦女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及第二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目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保險費總和。

二、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目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身故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取之健康檢查保險金及生存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及第二保單年度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按下列二目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保險費總和。

二、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致成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按下列三目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保險費總和扣除已領取之健康檢查保險金及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繳費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二保單週年日與嗣後每屆滿兩週年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健康檢查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所發生,並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癌症」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特定癌症保險金,惟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所發生,並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乳房惡性腫瘤,並因而在醫院施行乳房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乳房重建醫療保險金,每側乳房終身各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並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全身性紅斑狼瘡症併狼瘡性腎炎」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全身性紅斑狼瘡症併狼瘡性腎炎醫療保險金」,惟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並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類風濕性關節炎」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類風濕性關節炎醫療保險金」,惟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特定婦科手術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項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特定婦科手術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依前項約定免繳保險費者,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申請免繳保險費者,不得再依條款第三十六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及依條款第三十七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投保規定

最低投保年齡:15足歲。

最高投保年齡:60歲。

最低承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

本險累計最高累計承保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三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32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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