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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鑫安180照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附約生效日後二年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第三保單年度起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僅給付其中一項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即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於本附約第三保單年度起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六個月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仍生存者,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第一期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並於給付日起一百八十個月內之每一給付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亦均按月給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僅給付一項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即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乙次為限)。

給付失能生活扶助分期保險金及失能生活扶助一次保險金時,累積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十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於本附約第三保單年度起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疾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按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僅給付其中一項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即本項保險金給付終身以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附約保險金額之減少的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附約。

投保規定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15萬元。

2.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3.最高投保金額仍需同時符合特殊身份及職業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失能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七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八條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 部分依 第九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 16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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