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台灣人壽「三高樂活100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時保險年齡為64歲(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二、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時保險年齡介於65歲(含)至74歲(含)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25倍給付。

三、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時保險年齡介於75歲(含)至100歲(含)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5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不影響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關懷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及其後每屆診斷確定週年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特定傷病關懷保險金。

前項特定傷病關懷保險金給付次數合計為十次。

第一項給付,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1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或身故時,如仍有未支領之特定傷病關懷保險金者,本公司以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或依保單條款第三十條約定給付。

被保險人亦得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第一項尚未領取之全部特定傷病關懷保險金,本公司以年利率2.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七款所列特定手術項目之一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

一、接受「瓣膜成形術」、「二尖瓣擴張術」或「插入或置換永久性節律器—多導線」者,每次手術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二、接受「末稍血管修補及吻合術」或「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者,每次手術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

被保險人因同一保險事故,接受二項以上特定手術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手術保險金。若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特定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手術保險金。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每項手術給付以三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契約生效日起每屆滿二個週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自始未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健康回饋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已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領取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0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已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領取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20萬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3.累計本公司各重大疾病險、特定傷病險及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險最高限額:新臺幣15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扣 除已依 第十四條及 第十五條領取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特定傷病保險金及特定傷病關懷保險金的申領】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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