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之保障項目:
| 項次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備註 | ||||||||||||
|---|---|---|---|---|---|---|---|---|---|---|---|---|---|---|---|
| 1 | 住院醫療保險金 | 第 1~30日:「住院醫療日額」/*1 倍 第 31~365 日:「住院醫療日額」/*1.5 倍 | 365日為限 | ||||||||||||
| 2 | 加護病房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2 倍 | 365日為限 | ||||||||||||
| 3 |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2 倍 | 365日為限 | ||||||||||||
| 4 | 無理賠增額保險金 | --- | --- | 連續未發生應給付保險事故之保單年度數 | 增額比率 | 2年(含)以上但未滿3年 | 10% | ※最高以10%為限。 |
註:詳細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
| 投保範圍 | 本人 | 配偶 | 子女 |
|---|---|---|---|
| 投保年齡 | 0歲~70歲 | 14歲~70歲 | 0歲~23歲 |
| 續保年齡 | 保證續保至75歲 | 保證續保至75歲 | 保證續保至24歲 |
| 投保金額 | 最低投保金額100 元,最高投保金額 5,000 元。 |
註1:0歲之被保險人係指健康出院且完成戶籍登記者。
註2:投保金額需以百元為單位。
註3:本險的投保金額限制需與「台灣人壽真勇健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A/B型」累計通算。
1. 主被保險人、配偶及子女之投保額度須受『健康醫療保險主、附約累計限額』及『特殊身份規定』之規範。
2. 同一被保險人若於同業有投保醫療險,上述限額將予以彈性調整。
3. 危險職業表上醫療險主、附約不予附加之職業,本險種不予承保。
4. 本險需與健康醫療保險主、附約通算累計額度,並依健康醫療保險核保作業規範辦理。
5. 其他未規範事項比照現行健康醫療保險核保規定辦理。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四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 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 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本附約 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第二項約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其…第 4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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