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台灣人壽「真勇健醫療健康保險附約A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1.5 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因保險單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依下表每日給付金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自第1日起至第30日,每日給付金額:住院醫療日額x1

自第31日起至第365日,每日給付金額:住院醫療日額x1.5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保險單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險單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日額」的50%乘以該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保險單條款第七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登記合格之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乘以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表」中所列該手術項目的倍數,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門診當天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有下列二種情形時,僅按較高倍數之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1.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

2.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表」所載項目且非屬保險單條款第十七條除外責任範圍內,但屬於事故當時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手術項目時,比照該支付點數計算給付倍數,每滿1,000點為1倍,支付點數換算後少於1倍者不予給付,但最高不得超過50倍。

被保險人因保險單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除依保險單條款第十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手術醫療保險金」的50%,給付「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保險單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並接受保險單條款附表二「重大手術項目表」中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時,本公司除依保險單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日額」的1.5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30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保險單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進住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險單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日額」的3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進住加護病房之日數(含轉進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實際進住加護病房給付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保險單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進住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險單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日額」的3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之日數(含轉進及轉出當日),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給付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

保險人因保險單條款第七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醫療期間(含住院前)以救護車緊急醫療轉送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1倍給付「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受益人於申領保險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五條之各項保險金時,如於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前2個保單年度(含)以上,未發生保險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約定應給付保險事故且本附約持續有效時,本公司除依保險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外,另依保險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五條各項保險金給付合計金額乘以下表所對應之增額比率,給付「無理賠增額保險金」。

連續未發生2年(含)以上但未滿3年:增額比率20%

連續未發生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增額比率30%

連續未發生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增額比率40%

連續未發生5年(含)以上:增額比率50%

投保規定

本人:0歲~70歲;配偶:14歲~70歲;子女:0歲~23歲。

本人、配偶:保證續保至75歲;子女:保證續保至24歲。

註1:0歲之被保險人係指健康出院且完成戶籍登記者。

註2:投保金額需以百元為單位。

備註:

1.主被保險人本人須先附加本附約,配偶及子女始得附加。

2.主被保險人、配偶及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範 圍內,但屬於事故當時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 第二章第七節所載手術項目時,比照該支付點數計算給付倍數,每滿一千點為一倍,支付點 數換算後少於一倍者不予給付,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十倍。 【手術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 第七條之約定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除依 第十條約定給付「手 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百分之五十,給付「手術療養保險金」。 【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因 第七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並接受附表二「重大手術項目表」中所列重大手術項 目之一時,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十九條約定之續保保險期限者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本附約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按日數比例計 算當期欠繳的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本附約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 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 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第 19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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