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註:各項保費折扣累計以3%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或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三級殘廢程度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且持續生存者,本公司於診斷確定日(含)起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五按年給付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或保單條款附表三合計二項殘廢程度以上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殘廢,如合併本契約訂立後的殘廢,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或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三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但合併之殘廢中若涵蓋本公司已給付之殘廢項目者,則該項目不適用合併之約定,本公司僅就未給付項目部分合併計算;本契約訂立前所致成的殘廢,屬已發生之危險,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年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時,如有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所致本契約終止之情形,本公司仍繼續給付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為止。
若遇有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內身故或因第十二條失蹤時,受益人應將自死亡證明上所載死亡時間(或法院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後所領之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起,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三乘以住院日數,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累計申領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或解約金的百分之九十扣除其保險單借款、欠繳保險費及其應付利息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足歲起,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時,本公司按身故日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依身故日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扣除累計已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後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註)。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於未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診斷確定時,本公司依診斷確定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於達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診斷確定時,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扣除累計已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後之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依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扣除累計已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後之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應繳繳別保險費總和與保險金額之較大值。
| 繳費期間 | 10年 | 20年 |
|---|---|---|
| 投保年齡 | 0~70歲 | 0~60歲 |
| 投保金額 | 0~未滿15足歲:30萬元~200萬元 15足~65歲:30萬元~1,000萬元 66~70歲:30萬元~500萬元 |
註1.0 歲之被保險人係指健康出院且完成戶籍登記者。
註2.投保金額需以萬元為單位。
註3.上述核保規定如有變更,應依最新規定,其餘未提及事項,以本公司之規定辦理,本公司並得視被保險人之年齡、體況、工作內容、經濟能力、台灣人壽有效契約累計保額、理賠記錄及同業投保狀況等因素,決定承保條件與承保額度。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7N0-6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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