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保險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符合下列條件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加計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保險費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1.初次罹患本附約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至十目者。
2.保險年齡達二十四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初次罹患本附約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一至十二目者。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就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期間 | 10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
| 投保年齡 | 0歲~65歲 | 0歲~60歲 | 0歲~55歲 |
最低投保金額為10萬元,最高投保金額為500萬元。
(註: 投保金額需以萬元為單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6頁,共8頁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十五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 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六條: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 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十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附約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 14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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