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上所載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2.本契約所稱「表定保費」,係指依該繳費方法所對應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載之保險費率乘以「保險金額」計算而得之金額。
3.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除保險單條款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係指自契約訂立後之累計應繳「表定保費」金額,惟次標準件採加費方式承保者,改以累計應繳加費後保險費金額為基礎。
4.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投保本險之女性(以下簡稱被保險女性)及其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起至保險年齡達四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所分娩之活產嬰兒(以下簡稱被保險嬰兒)。
5.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於被保險女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未含)前,係指所繳保險費;於被保險女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含)後,係指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繳費方法所對應之「表定保費」,乘以該繳費方法自契約訂立後之累計應繳保險費次數後之金額。
6.本契約所稱「疾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係指被保險女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女性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其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準),不適用前述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需持續有效滿三十日之限制。
7.本契約所稱「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一種體內出現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抗體之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變,且經腎臟病理切片之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定義的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六級的病理分類,合併持續之蛋白尿尿。經醫院腎臟、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確診者。其他類型之紅斑性狼瘡,如盤性狼瘡,或只有血液及關節病變者除外。
世界衛生組織WHO狼瘡性腎炎之分級:
第一級:正常或微小病變(Normal or minimal change)
第二級:間質組織狼瘡腎絲球腎炎(Mesangial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三級:局部節段性狼瘡腎絲球腎炎(Focal segmental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四級:廣泛性狼瘡腎絲球腎炎(Diffus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五級:膜性狼瘡腎絲球腎炎(Membranous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六級:末期硬化性狼瘡腎絲球腎炎(Advanced sclerosing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8.本契約所稱「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依美國風濕學院所制定之類風濕性關節炎之標準定義,臨床診斷上須符合下列七項之四項以上,方可診斷為「類風濕性關節炎」:
(1)晨間僵硬至少一小時。
(2)有三處或三處以上之關節腫脹。
(3)關節腫脹包含腕關節、掌指間關節或近端指間關節。
(4)關節炎呈對稱性。
(5)皮下產生硬結節。
(6)血清中類風濕因子呈陽性。
(7)關節之X光攝影像發現有骨頭腐蝕現象。
9.本契約所稱「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經醫院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因類風濕性關節炎而導致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者:
(1)被保險人三個(含)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與關節的破壞及及外觀嚴重變形,導致關節失去機能。所謂重要關節係指左右手、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右踝及左右蹠趾關節,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2)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a.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b.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c.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d.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e.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f.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脫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10.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11.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12.本契約所稱「乳房惡性腫瘤」,係指被保險女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編碼174之惡性腫瘤。
13.本契約所稱「子宮外孕」,係指受精卵沒有在子宮內膜上著床的現象,並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14.本契約所稱「子癇症」,係指妊娠期間同時產生下列現象,並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1)高血壓症(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汞柱或舒張壓超過90毫米汞柱,或妊娠後期之血壓比早期收縮壓升高30毫米汞柱或舒張壓升高15毫米汞柱)。
(2)蛋白尿(超過2+)。
(3)水腫。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42條) 第 1 頁,共 27 頁 台灣人壽寵愛女人終身保險保險單條款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健康檢查保險金 、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醫療保險金、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醫療保險金、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 金、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燒燙傷醫療保險金、妊娠期特定醫療保險金、嬰兒先天性重大缺損保險 金、新生兒出生保險金、婦女關懷保險金) 本商品之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及特定婦科手術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滿三十日以內。 本商品之乳房惡性腫瘤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九十日以內。 本保險醫療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醫療部分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第 4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女性於死。 二、被保險女性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女性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女性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31 條 條款第 1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6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