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上所載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2.本契約所稱「表定保費」,係指依該繳費方法所對應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載之保險費率乘以「保險金額」計算而得之金額。
3.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除保險單條款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係指自契約訂立後之累計應繳「表定保費」金額,惟次標準件採加費方式承保者,改以累計應繳加費後保險費金額為基礎。
4.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投保本險之女性(以下簡稱被保險女性)及其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起至保險年齡達四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所分娩之活產嬰兒(以下簡稱被保險嬰兒)。
5.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於被保險女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未含)前,係指所繳保險費;於被保險女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含)後,係指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繳費方法所對應之「表定保費」,乘以該繳費方法自契約訂立後之累計應繳保險費次數後之金額。
6.本契約所稱「疾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係指被保險女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女性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就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委託辦理「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指定項目之相關疾病,不適用前述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需持續有效滿三十日之限制。
7.本契約所稱「重度系統紅斑性狼瘡腎病變」,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一種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變,經腎臟病理切片之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定義之下列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六級的病理分類,合併持續之蛋白尿(2+以上),經教學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
(1)第三級:局部節段性(focal segmental)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2)第四級:廣泛性(diffuse)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3)第五級:廣泛膜性(diffuse membranous)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4)第六級:末期硬化性(advanced sclerosing)之狼瘡腎絲球腎炎。
8.本契約所稱「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依美國風濕學院所制定之類風濕性關節炎之標準定義,臨床診斷上須符合下列七項之四項以上,方可診斷為「類風濕性關節炎」:
(1)晨間僵硬至少一小時。
(2)有三處或三處以上之關節腫脹。
(3)關節腫脹包含腕關節、掌指間關節或近端指間關節。
(4)關節炎呈對稱性。
(5)皮下產生硬結節。
(6)血清中類風濕因子呈陽性。
(7)關節之X光攝影像發現有骨頭腐蝕現象。
9.本契約所稱「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且經教學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因「類風濕性關節炎」而導致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者:
(1)被保險女性三個(含)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與關節的破壞及變形。
所謂重要關節係指左右掌指間或近端指間關節、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右踝及左右蹠趾關節,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2)被保險女性有三項(含)以上的「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須他人扶助者。所謂「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10.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11.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12.本契約所稱「乳房惡性腫瘤」,係指被保險女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編碼174之惡性腫瘤。
13.本契約所稱「子宮外孕」,係指受精卵沒有在子宮內膜上著床的現象,並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14.本契約所稱「子癇症」,係指妊娠期間同時產生下列現象,並經婦產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1)高血壓症(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汞柱或舒張壓超過90毫米汞柱,或妊娠後期之血壓比早期收縮壓升高30毫米汞柱或舒張壓升高15毫米汞柱)。
(2)蛋白尿(超過2+)。
(3)水腫。
(4)痙攣。
15.本契約所稱「活產嬰兒」,係指被保險女性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起至保險年齡達四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所完全產出或取出之胎兒,不論其懷孕期之長短,該胎兒在與產婦分離後,能呼吸或顯示任何其他生命現象如心跳,臍帶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不論臍帶是否已切斷或胎盤是否仍附著者均屬之,且需領有出生證明書,或已於戶政機關完成出生登記者。
16.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17.本契約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診所。
18.本契約所稱「教學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19.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女性本人。
20.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且非要保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42條) 第 1 頁,共 27 頁 台灣人壽寵愛女人終身保險保險單條款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健康檢查保險金 、重度系統紅斑性狼瘡腎病變醫療保險金、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醫療保險金、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燒燙傷醫療保險金、妊娠期特定醫療保險金、嬰兒先天性重大缺損保險金 、新生兒出生保險金、婦女關懷保險金) 本商品之重度系統紅斑性狼瘡腎病變、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及特定婦科手術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持 續有效滿三十日以內。 本商品之乳房惡性腫瘤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九十日以內。 本保險醫療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醫療部分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第 4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女性於死。 二、被保險女性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第 11 頁,共 27 頁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女性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女性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31 條 條款第 11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6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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