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台灣人壽「新寶貝安心終身醫療保險B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及「住院醫療日額」,依下表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每日給付金額
自第一日起至第三十日住院醫療日額 x 1
自第三十一日起至第三百六十五日住院醫療日額 x 2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進住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進住加護病房之日數(含轉進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實際進住加護病房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而進住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之日數(含轉進及轉出當日),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住院期間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五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門診當天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診療的前十四日內及出院後十四日內,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日門診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於辦理住院手續的前一日內,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辦理住院前急診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點五倍給付「住院前急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醫療期間(含住院前)以救護車緊急醫療轉送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三倍給付「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並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重大手術項目表」中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及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點五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受益人於申領保單條款第五條至第十三條之各項保險金時,如於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時前二個保單年度(含)以上,未依保單條款第五條至第十三條之約定申請各項保險金且契約持續有效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五條至第十三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外,另依未申請各項保險金之保單年度數按保單條款第五條至第十三條各項保險金給付合計金額乘以下表連續未申請各項保險金保單年度數所對應之增額比率,給付「無理賠增額保險金」。

連續未申請各項保險金保單年度數增額比率
2年(含)以上但未滿3年20%
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30%
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40%
5年(含)以上50%

本公司依契約保單條款第五條至第十三條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最高以「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千五百倍為限。

被保險人依契約保單條款第五條至第十三條累計已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總額達「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千五百倍時,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滿十五足歲而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未含)前身故時,本公司依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含)後身故時,本公司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二倍扣除「住院醫療日額」乘以「累計已領醫療保險金倍數」後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38條) 5U2-1 台灣人壽新寶貝安心終身醫療保險B型保險單條款 (5U2) (本契約審閱期間三日。) (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住院前急診醫療保險金、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無理 賠增額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或身故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天以內。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 形)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傳真:(02)2331-4730; 電子信箱(E-mail):webs…第 38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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