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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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天以內。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登記合格之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依其投保之保險金額乘以條款附表二「手術項目表」中所列該手術項目的倍數,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僅按較高倍數之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條款附表二「手術項目表」所載項目且非屬條款除外責任範圍內,但屬於事故當時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手術項目時,比照該支付點數計算給付倍數,每滿一千點為1.5倍,支付點數換算後少於1.5倍者不予給付,但最高不得超過75倍。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七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仍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之1.1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下列二款方式計算所得金額之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之1.1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三「全殘廢項目表」中所列全殘廢項目之一,本公司按下列二款方式計算所得金額之最高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已繳年繳化保險費總和」之1.1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上述第一項給付之保險金,其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的1,500倍為限。
被保險人依上述第一項累計已領取之保險金總額達「保險金額」的1,500倍時,其醫療部分之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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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費期間 | 6年期 | 10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 投保年齡 | 15足歲~50歲 | | | |
| 投保金額 | 1,000元~3,000元 | | | |
註:投保金額需以百元為單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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