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及「住院醫療日額」,依下表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 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 (含入院及出院當日) | 每日給付金額 |
|---|---|
| 自第1日起至第30日部分 | 住院醫療日額x1倍 |
| 自第31日起至第90日部分 | 住院醫療日額x2倍 |
| 自第91日以後 | 住院醫療日額x3倍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外,依「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倍,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前項「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日數」,係指被保險人自進住加護病房之日起至轉出加護病房之日止之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外,依「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日數」乘以「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倍,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前項「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日數」,係指被保險人自進住燒燙傷病房之日起至轉出燒燙傷病房之日止之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登記合格之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外,依「住院醫療日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表」中所列該手術項目的倍數,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門診當天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僅按較高倍數之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五十倍:
一、比照事故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載之「手術」項目支付點數計算給付倍數,每滿一千點為一倍,支付點數換算後少於一倍者不予給付。
二、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事故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載之「手術」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支付點數,依前款之方式計算給付倍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住院診療,並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重大手術項目表」中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及第九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之外,依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醫療日額」給付「重大手術看護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最多以三十天為限。
本契約於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最多以三百六十五天為限。
本公司依本契約條款第六條至第十條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最高以「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千五百倍為限。
被保險人依本契約條款第六條至第十條累計已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總額達「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千五百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最低投保金額:新台幣500元。
2.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 投保年齡 | 保險金額 |
|---|---|
| 0~60歲 | 新台幣4,000元 |
| 61歲~65歲 | 新台幣3,000元 |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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